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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50万元!密室逃脱擅自改编恐怖小说构成侵权
栏目:九游会动态 发布时间:2026-04-19

  

案例丨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50万元!密室逃脱擅自改编恐怖小说构成侵权(图1)

  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上海万晟天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林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侵害作品改编权及署名权纠纷中,裁判逻辑以原告著作权人身份为权利基础;改编权侵权认定遵循实质性相似规则,剔除公有j9.com领域素材后,将被诉实景体验与文字作品核心主线比对,若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属高度独创性表达,即认定侵权;署名权侵权以未为著作权人标注姓名为要件。就不正当竞争主张,须证明商品名称与权利人建立稳定关联且在相关行业具备知名度,若名称源于地理名称或公有素材,仅凭网络传闻不足认定。责任主体层面,直接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出借营业执照的主体因提供经营资质、存在过错,在出借期间构成共同侵权;网络平台经营者若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未参与实际经营、未直接获利,且已履行公示投诉渠道及事后核查义务,则不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赔偿数额在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明时,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性质与期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主题对经营收益的贡献、经营成本及销售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以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且赔偿基数可精确查明为前提,否则不予适用。

  原告曹某于2007年在“kds宽带山”论坛连载恐怖小说《上海灵异录》,其中《林家宅37号》为核心章节。被告林宅公司未经许可,将《林家宅37号》改编为密室逃脱项目,完整沿用了小说的核心人物、关键情节及细节设定,注明“改编自《上海林家宅37号事件》”。被告万晟天华公司应林宅公司要求,出借营业执照用于涉案密室在大众点评平台的认证经营。被告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平台经营者,涉案密室通过该平台销售,平台收取技术服务费并进行分类展示。

  原告以三被告侵害著作权(署名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林宅公司、万晟天华公司构成著作权侵j9.com权,判决林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万晟天华公司连带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二审法院改判林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万晟天华公司连带21万元),维持其余判项。

  1.实景游戏对文字作品改编权的侵权认定。将小说等文字作品改编为密室逃脱实景游戏,虽表现形式和体验方式发生改变,但若游戏在故事背景、人物关系、核心情节及推演逻辑上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未经许可,即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2.酌定赔偿中IP贡献率的考量权重。在权利人损失及侵权人确切获利难以查明时,法院应考量涉案IP的市场价值。若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是消费者选择该实景游戏的核心驱动力,即IP对获利的贡献率高,法院应突破常规标准,在法定赔偿限额内大幅提高赔偿金额,以匹配侵权行为的获利规模。

  3.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仅提供信息发布和技术服务的网络平台,若未对侵权内容进行推荐、编辑,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等必要措施,对商家线下的隐蔽侵权行为不具有预见能力的,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林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经济损失18万元,万晟天华公司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林宅公司、万晟天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曹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

  三、林宅公司、万晟天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大众点评店铺“古宅·沉浸式演艺剧场”上发布声明,消除因著作权侵权行为给曹某造成的不良影响(时间不少于五日,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0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0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上海林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经济损失50万元,上海万晟天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